结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低价出售房屋给自己亲属,是否构成侵占,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显然属于此类主体。
- 行为要件:需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低价出售公司房屋给自己亲属,若房屋属于公司资产,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可能构成对公司财物的侵占。
- 主观要件:需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若董事长兼总经理低价出售房屋是为了将公司财物转移给亲属,从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则满足主观要件。
- 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低价出售公司房屋,无疑会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低价出售的具体情形:
- 若房屋属于公司资产: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董事长兼总经理无法合理解释低价出售的原因,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此时,董事长兼总经理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财物出售给亲属,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 若房屋不属于公司资产:或者虽然属于公司资产但出售价格合理,且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证明低价出售是出于合理原因(如亲属急需住房、房屋存在瑕疵等),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
法律后果与举证责任:
- 法律后果:如果构成职务侵占,董事长兼总经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同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其赔偿因低价出售房屋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举证责任:在职务侵占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落在控方(即公司或检察机关)身上。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董事长兼总经理低价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出售价格、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等。
建议与措施:
- 对于公司:如果怀疑董事长兼总经理低价出售房屋给自己亲属构成侵占,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出售合同、交易记录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董事长兼总经理:如果确实存在低价出售公司房屋的行为,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出售的原因,应尽快与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刑事处罚。
进一步思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对房屋出售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房屋出售有特别规定,那么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行为还需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也可能构成违规或违法。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