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劳动者通常可以直接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结算工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然而,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间负有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如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要交接相关资料或物品,那么应当先完成这些义务再进行离职和工资结算。此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服务合同等,其终止和结算条款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依据合同具体约定来判断。
另外,如果合同到期未续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约,或者续约时降低了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约,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通常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结算工资,并且需要留意是否存在特殊的工作交接义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同时,如果合同到期未续约且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劳动者还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投诉、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