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却要求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工资结算应遵循以下规则,具体分情况说明:
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结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即使合同已到期未续签,只要劳动关系未正式终止(例如未办理离职手续、未结清工资等),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报酬。
举例:若合同到期日为1月31日,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2月1日至5日继续工作,则这5天的工资需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如月薪5000元,则日薪约为5000÷21.75≈230元,5天应发约1150元)。
未续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责任)
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例外:若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续签合同,或双方已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终止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工作,通常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合同的责任。
经济补偿的结算(若劳动关系终止)
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或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举例:劳动者工作3年,月薪6000元,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3×6000=18000元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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