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在人社局工伤开庭时不去,并不必然导致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人损)途径,仍可继续推进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的独立性
- 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职权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若其拒不出庭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如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一旦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劳动者可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主张赔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缺席的法律后果
- 视为放弃抗辩权:用人单位在人社局开庭时不去,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自动获得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需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 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的缺席不会直接导致工伤认定决定的无效或撤销。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遵循了法定程序,依据了充分证据,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的选择
- 特定情形下的选择:虽然用人单位的缺席不影响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的进行,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等),劳动者也可选择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主张权利。
- 法律关系的差异: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关系、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基于侵权行为,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因此,劳动者在选择赔偿途径时需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