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情形-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等到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才提出,法院通常不予审查。这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
  2. 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

    • 如果当事人已经就管辖权问题提出过异议,并且法院已经对此作出了裁定,那么当事人再次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予审查。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导致诉讼程序拖延。
  3. 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后二审法院已经维持了一审裁定,那么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将不予审查。这是因为二审程序主要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而非对管辖权的重新审查。
  4. 约定管辖明确且合法有效:

    •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如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将不予审查。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5. 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并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法院将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案件,当事人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通常不予审查。

法律背景与建议:

  •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然而,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避免滥用导致诉讼程序拖延。
  •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以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法院将不予审查,并继续审理案件。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对管辖权问题的争议机会,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 如果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导致诉讼程序拖延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因此,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