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适用条件-周志玲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具体涵盖:

  1. 原告:尽管原告通常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但在特定情境下,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过,实践中原告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相对较少。
  2. 被告:被告是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提出者。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也有权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需注意,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来说,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法院将不予审查。

三、形式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明确说明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口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通常不被法院接受。

四、内容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必须针对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明确指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可以指出案件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规定。常见的法定理由包括:

  1. 地域管辖错误:如认为案件应当由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而非当前受理的法院。例如,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受理法院所在地不一致。
  2. 级别管辖错误:如认为案件应当由上级或下级法院管辖,而非当前受理的同级法院。例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被基层法院受理,但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冲突:如认为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而受理法院并非该专属管辖法院。例如,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4. 协议管辖无效:如双方虽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该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或协议本身存在瑕疵(如欺诈、胁迫等)。

五、对象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既可以是受诉法院,也可以是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在多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该法院受理后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当事人可以对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举例说明:假设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其所在地,而乙却向另一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便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建议: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应确保异议理由合法且明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期间和形式要求,以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