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个人,该个人招用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需分情况讨论,一般原则是不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特定情形下企业可能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如下:
通常情况下,招用人员与个人形成雇佣关系,与企业无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若分包业务的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其招用的人员通常与该个人形成雇佣关系,而非与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例如,企业将清洁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某,张某雇佣李某从事清洁工作,此时李某与张某是雇佣关系,与企业无劳动关系。
特定情形下,企业可能被认定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若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即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领域,若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时可能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企业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务中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用工事实、管理方式、工资支付等证据综合判断。若企业实际对招用人员进行管理(如考勤、工作安排)、直接支付工资,或招用人员以企业名义工作,可能被认定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例如,企业虽将业务分包给个人,但要求招用人员穿企业工服、接受企业考核,此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建议:企业应避免将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若需分包,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若已发生纠纷,建议收集分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管理证据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