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合同只约定月工资 其他未做约定 节假日和公休日扣工资吗-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合同纠纷

退休返聘人员合同仅约定月工资,节假日和公休日一般不应扣工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性质角度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且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这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扣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扣除。

合同约定角度

既然合同中只约定了月工资,没有对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工资扣除作出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增加对退休返聘人员不利的条款,比如扣除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对工资支付作出特殊安排,应当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在特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加班费,或者在休息日不工作则扣除相应工资等。但这种约定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特殊情况分析

  • 若合同有隐含意思或行业惯例: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扣除问题,但如果存在一些隐含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业惯例,且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并同意,那么可能会按照这种隐含的意思或行业惯例来处理。不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退休返聘人员知晓并同意这种处理方式。例如,在某些特殊行业,如演艺行业,可能存在节假日工作有额外报酬,休息日不工作扣除部分劳务费的情况,但如果退休返聘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晓该行业惯例,或者该行业惯例违反了公平原则,那么用人单位的扣除行为可能不被支持。
  • 若退休返聘人员存在过错: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节假日或公休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合理要求提供劳务,且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工资。但这种扣除也应当合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因为个人原因在节假日拒绝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扣除与损失相当部分的工资,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大小和扣除工资的合理性。

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待遇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出现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扣除问题时,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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