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合同仅约定月工资,节假日和公休日一般不应扣工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性质角度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且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这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扣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扣除。
合同约定角度
既然合同中只约定了月工资,没有对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工资扣除作出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增加对退休返聘人员不利的条款,比如扣除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对工资支付作出特殊安排,应当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在特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加班费,或者在休息日不工作则扣除相应工资等。但这种约定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特殊情况分析
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待遇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出现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扣除问题时,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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