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无权规定职工上不满十四天班就自行承担社保,该规定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不以职工的工作天数作为是否缴纳社保的条件。
-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所以,企业将职工上不满十四天班就自行承担社保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 从劳动合同角度: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事项,但这些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上不满十四天班就自行承担社保,这种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即使职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同意,该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
- 从企业责任角度:
-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通过规定职工上不满十四天班就自行承担社保的方式,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 如果企业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此外,职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如果企业存在这样的规定,职工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保;如果沟通无果,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