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工资,但能否要得到取决于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证据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若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您与下包老板(实际用工单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接受管理、提供长期劳动、劳动内容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则您有权要求:
- 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或约定标准计算);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次月起至满一年前,每月支付);
- 补缴社会保险(若未缴纳);
- 经济补偿(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证据: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若构成劳务关系
若您与下包老板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合作(如短期、临时性工作,双方地位平等),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您有权要求:
- 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若未约定,按行业标准或合理价格主张);
- 若因对方原因导致损失(如未提供工作条件),可要求赔偿。
关键证据: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录音、工作成果交付记录、付款承诺等。
若下包老板无用工主体资格
若下包老板为个人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您可要求:
- 直接向发包公司(即“公司”)主张工资(发包公司需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 若发包公司已结清款项,则仍需向下包老板追讨,但可申请劳动监察或诉讼。
关键证据:证明发包公司与下包老板的承包关系(如合同)、未结清款项的证据(如转账记录)。
行动建议:
- 立即收集证据(如上述列举的各类材料);
- 尝试与下包老板协商,明确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
-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若为劳动关系)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若为劳务关系);
- 若涉及工程承包,可同时将发包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是否签合同、工作时长、行业类型等),可随时补充,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