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毕业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校学生并非一律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一般原则与例外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因此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针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一般性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如果他们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满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那么他们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要判断未毕业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学生是否已年满法定劳动年龄(通常是16周岁),并具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劳动内容与性质:学生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且该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请假需要向公司领导批准等。
经济从属性:学生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了劳动报酬,且该报酬是否构成其经济来源的一部分。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许某案例:许某作为大三学生,已完成学校全部课程,虽未取得毕业证,但已具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从事的工作在公司业务范围内,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了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许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丁某某案例:丁某某在入职A公司时虽未领取毕业证书,但其学业已基本完成。他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逐月发放。且公司知悉其系在校临近毕业的学生,到公司工作并非出于勤工俭学或实习目的。因此,法院也认定丁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未毕业学生并非一律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他们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满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劳动内容与性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经济从属性等),那么他们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对于未毕业学生来说,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议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