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学生能否成立劳动关系并非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未毕业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难以建立标准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实习与就业目的紧密结合或已领取毕业证但尚未离校等,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
主体资格角度:
- 大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学籍管理归属于学校,未毕业前不能完全脱离学校的管理和约束,与一般劳动者主体资格存在差异。例如,大学生可能因学业安排无法持续、稳定地提供劳动,这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要求。
实践中的认定:
-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双方的关系可能更接近于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的简单合作关系,而非具有从属性、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二、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实习与就业目的紧密结合:
- 如果大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处于毕业前的实习阶段,且实习是基于就业目的,与用人单位约定毕业后正式留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有可能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例如,某大学生在毕业前进入一家公司实习,双方约定实习期满后正式录用,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并领取报酬,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已领取毕业证但尚未离校:
- 大学生已经取得毕业证书,虽还未办理离校手续,但此时其已经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如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双方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例如,某大学生已领取毕业证,但因学校原因尚未办理离校手续,此时其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综合考量因素与建议
- 在实践中,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各项要素。例如,需要考虑大学生的学业安排、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实际工作内容和报酬等因素。
-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了解学校相关政策并遵守,以避免因违反学校规定而影响学业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同时,大学生也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时间,避免因工作影响学业。
- 用人单位在与在校大学生建立用工关系时,也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合法合规。例如,用人单位可以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实习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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