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成立劳动关系-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劳动纠纷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是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这意味着,如果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且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同时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实际上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 在校大学生魏某某在未取得毕业证书时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见习协议书》。但魏某某在见习期间遵循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并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后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在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具备劳动能力,且见习期间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因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徐某在表明其在校身份后,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兼职协议,但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工作期间,徐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打卡、病假报批,公司也每月定期向其发放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双方已形成人身隶属和经济隶属关系,因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如果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那么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实习或兼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后,对于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来说,无论选择实习见习、勤工俭学还是毕业入职,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大学生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遵循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同时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