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大学生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大学生只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一些临时性的、非全职的工作,比如家教、促销员等,并且这种工作并不构成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职业规划,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会构成劳动关系。
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大学生的身份并不能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如果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且这种工作构成了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职业规划的一部分,那么即使他们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要判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从属性:即大学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内容、性质:即大学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
劳动报酬领取:即大学生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以及这种报酬是否构成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许某作为一名大三学生,虽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但他已经完成了学校的全部课程,并以就业为目的应聘了某科技公司。在工作期间,他接受了公司的管理,从事了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领取了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许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大学生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关系和工作性质。如果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并且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