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在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是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讲,他们是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然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看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通常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二是学生是否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三是学生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四是学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在第一个案例中,丁某某虽然是在校学生,但他通过招聘进入A公司,从事办公室驾驶员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A公司管理,工资由A公司逐月发放。且A公司知悉其系在校临近毕业的学生,到A公司工作并非出于勤工俭学或实习目的。因此,法院认定丁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第二个案例中,魏某某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他入职某建筑公司后,遵循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并接受了公司支付的经济报酬。尽管双方最初签订的是《见习协议书》,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另一方面,如果在校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如果在校学生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并确保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同时,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