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李某把自己农村的自建房卖给城镇户口的王某20年,现因王某迁旧盖新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户口人员)是无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分析李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李某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建房卖给城镇户口的王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可以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受让方也必须是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来看王某迁旧盖新的行为。由于王某作为城镇户口人员,本身就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因此他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迁旧盖新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此外,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如果李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在实际操作中是很可能的,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王某可能需要将房屋返还给李某,或者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李某把自己农村的自建房卖给城镇户口的王某,以及王某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迁旧盖新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因此,建议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