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可以判定20年前的劳动关系,但存在特殊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况: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该争议,也就无法对20年前的劳动关系进行判定。
二、特殊情况:时效中断或中止
尽管存在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或中止。例如:
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那么仲裁时效将会中断,并重新计算。然而,对于20年前的劳动关系争议,要证明时效中断将非常困难,因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长期患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而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将会中止。然而,对于20年前的劳动关系争议,要证明时效中止同样将非常困难,因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并且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中止时效的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就已经存在。
三、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除了仲裁时效的限制外,判定20年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其他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例如:
证据收集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或者难以收集。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证人证言可靠性低:即使能够找到一些证人,他们的证言也可能因为时间久远而变得不可靠。此外,证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记忆模糊等)而无法提供准确的证言。
法律适用变化:在过去的20年里,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已经发生了多次变化。这可能导致在判定20年前的劳动关系时,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从而增加了判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建议:如果您就20年前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并希望寻求法律救济,建议您首先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评估您的案件是否具有可行性。同时,您也需要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尽管这可能非常困难。如果您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