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通常是基于以下法律程序和目的:
确认工伤事实与伤残等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公司已申请认定,劳动局(现多为人社局)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随后,公司可能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1-10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进行评定。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员工能获得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
明确公司赔偿范围与责任
伤残等级鉴定是计算工伤赔偿的关键依据。例如:
- 1-4级伤残: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5-6级伤残:公司难以安排工作时,需支付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公司要求鉴定,可能是为了依法核算赔偿金额,避免后续纠纷。
- 规避法律风险与程序合规
若公司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或鉴定,员工可能自行申请,此时公司可能面临被动局面(如逾期申请的工伤认定费用由公司承担)。要求员工配合鉴定,是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确保程序合规的表现。
员工需注意的要点:
- 配合义务:员工应按公司要求参与鉴定,否则可能影响工伤待遇申领;
- 异议权: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保留证据:鉴定过程中需留存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材料,以备后续维权。
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员工需警惕:
- 强制要求员工自行承担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公司支付);
- 以鉴定为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 胁迫员工接受不合理的伤残等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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