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签劳务协议 按劳务费的方式支付薪酬 算不算从业人员-杨旭静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劳动纠纷

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按劳务费方式支付薪酬的,在法律上一般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从业人员”,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关系角度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 传统“从业人员”通常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
    • 而退休返聘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更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例如,一位退休教师被学校返聘,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按课时支付劳务费,此时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该教师不属于学校传统意义上的“从业人员”。
  • 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之后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从业人员”。

实际权益角度

  • 社会保险方面: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与传统“从业人员”不同,传统“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例如,企业招聘一名年轻员工,需要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费;但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企业则没有这个义务。
  • 工伤认定方面:在劳务关系中,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退休返聘的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受伤,不能按照工伤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而是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属于传统“从业人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退休返聘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一定条件,可能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被视为“从业人员”。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等。例如,某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单位未为其缴纳足够年限的养老保险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之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此时可能被认定为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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