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产生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酬还是劳-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劳动纠纷

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通常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产生的工资一般属于劳务报酬,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按工资薪金处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合同类型

  1. 劳务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合同特性:劳务合同双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不受劳动法特殊身份限制,合同条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未强制要求具体内容。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主要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
  2. 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

    • 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虽然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如退休返聘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这种认定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且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 合同特性:劳动合同具有主体特定性、内容强制性和国家干预性等特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

二、工资性质

  1. 劳务报酬:

    • 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其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务处理: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时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2. 工资薪金(特定条件下):

    • 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如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同时用人单位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那么双方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务处理: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在机关、团体等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其税务处理与劳务报酬不同。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 明确合同性质: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性质,以便正确处理税务和享受相应权益。退休返聘人员应了解自身权益和税务义务,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 合规处理税务:用人单位应合规处理退休人员返聘事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 咨询专业律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退休返聘人员或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类型及工资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以确保合规处理税务和享受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