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一般不可以无故来年再发,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被允许。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绩效工资于次年发放”(例如约定考核周期跨越自然年,或设置年终奖性质绩效),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等),则用人单位可按约定执行。但需注意:
无约定或约定违法时的处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如与工作量、业绩直接挂钩),且无合法约定延迟发放,用人单位无权拖延至来年支付,否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