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朱松梅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劳动纠纷

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步骤和要点,帮助您理解和判断:

一、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并满足一定条件,仍可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素

  1. 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用人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劳动者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备劳动能力。
  2. 用工事实:

    • 劳动者必须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均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影响。
  3. 劳动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应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需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4. 业务组成部分: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用人单位实现其业务目标所不可或缺的。

三、具体证据与凭证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能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了劳动报酬。
  2. 身份证明证件:

    • 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这些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关联。
  3. 招用记录:

    • 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能证明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表达过求职意愿,并被用人单位录用。
  4. 考勤记录:

    • 如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这些能证明劳动者实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他了解情况的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

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在新就业形态下,如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等,但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如果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则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五、实际案例参考

以指导性案例237号为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申虽然订立了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同时,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因此,法院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主体资格、用工事实、劳动规章制度、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具体证据与凭证等。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