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却不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该条款未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是否缴纳社保的权利,属于强制性义务。即使员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该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员工有权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工伤赔偿风险: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避免因小失大(如补缴费用、滞纳金、罚款及经济补偿金等综合成本可能远高于正常缴纳的社保费用)。
- 员工:若遇此类情况,可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如税务局)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是关键。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补缴流程、经济补偿计算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