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 对同一事实还能调查吗-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对同一事实原则上不能再进行调查,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原则:移送后行政机关不再调查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及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旦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则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同一事实进行调查,因为刑事司法程序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更全面地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二、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可补充调查或协助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可能对同一事实进行补充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例如:

  1. 公安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协助: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可能需要行政机关提供某些专业意见、证据材料或协助进行某些调查活动。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同一事实进行补充调查或提供协助。

  2. 行政机关发现新证据或线索:在移送案件后,行政机关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线索,且这些证据或线索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这些情况,并在公安机关的同意下,对相关事实进行补充调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充调查应当是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以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仍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结束后,根据判决结果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但这种处罚并不是对同一事实的重新调查,而是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法律建议

  1. 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前应充分调查:为了避免在移送案件后出现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前应当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后,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协助或补充调查。

  3. 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和处理案件时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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