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愿离职”通常指的是由于非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离职情况。这类离职并非出于员工自身的主动选择,而是由于外部因素或雇主的行为所导致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且非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
- 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雇主因各种原因(如经济裁员、员工不胜任工作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扣押员工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行业或灵活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
-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因疫情等非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或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吊销、注销。
- 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
- 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
- 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
- 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的非本人意愿离职。
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员工通常可以视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或其他相关权益。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建议员工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