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未发工资应当怎么计算”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如何将应发而未发的工资纳入考虑范围。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应发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劳动报酬总额,它不仅包括了基本工资,还涵盖了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这些收入都是劳动者劳动贡献的体现,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必须全面考虑。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货币性收入,这意味着应发未发的工资也应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应得工资”就包括了所有应发而未发的工资部分。
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如果某月工资应发而未发,该部分工资也应计入十二个月的工资总和中。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和(包括应发而未发的工资)除以12,得出月平均工资。
现在,我们结合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中,有两个月工资应发而未发,每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1000元,津贴1000元)。那么,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我们应将这两个月的应发工资也计入总和。即:
月平均工资 = (10个月实发工资总和 + 2个月应发未发工资总和) / 12 = (假设10个月实发工资总和为40000元 + 2个月应发未发工资10000元) / 12 = 50000元 / 12 ≈ 4166.67元
最后,关于实践建议:
综上所述,未发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应作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全面纳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中。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