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的赔偿包括加班费吗-李成全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通常不包含加班费,而是依据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平均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来计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支付,具体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一步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即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明确排除了加班费。

二、加班费不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原因

  1. 性质差异:加班费是劳动者因提供额外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其本质是对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的补偿。因此,它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所得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2. 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积累的贡献以及因劳动合同终止而面临的失业风险等。基于这一立法本意和公平合理原则,通常不将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的加班费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加班费不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将加班费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排除,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然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大多数劳动合同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作出具体约定。

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尽管加班费通常不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加班工资,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且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但含其他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货币性收入)来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仔细核查自己的加班记录及工资支付情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