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和私营单位1999年签合同单位只交社保,2006年单位才交医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费,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部分地区或时期,生育保险可能并入医疗保险)。因此,从法律层面讲,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就应当为其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签订时间:您与私营单位在199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单位就应当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社保缴纳情况:您提到单位从1999年开始只交了社保(这里可能指的是养老保险等部分险种),而医疗保险直到2006年才开始缴纳。这明显存在一段时间的医疗保险未缴纳情况。
合法性判断:
后续建议: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讲,私营单位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未为您缴纳医疗保险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