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高管以未付加班费为由辞职并索赔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需分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以及高管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以下结合司法实践分情况说明:
1. 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且高管已履行法定程序,法院通常支持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司法实践倾向:若证据充分且程序合规,法院一般会支持高管诉求。例如,(2021)京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认定公司未支付高管周末加班费,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
2. 若用人单位已支付加班费或存在合理抗辩理由,法院可能驳回诉求
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可能免责:
司法实践倾向: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2020)沪02民终8765号案中,公司主张高管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因无法提供工资结构证据,法院仍支持高管诉求。
3. 若高管未履行法定程序或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减少或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形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建议:高管在辞职前应收集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并在辞职信中明确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需规范工资结构、留存加班审批记录,避免法律风险。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加班时长、工资结构、离职程序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