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性审查的文件是哪些-陈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性审查的文件主要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附带性审查的文件范围

  1.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例如,某部委针对特定行业管理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门制定,但并非行政法规或规章,因此属于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2.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这些文件同样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3. 其他规范性文件:

    • 除上述两类外,还包括一些特殊主体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属于附带性审查的范围。这是因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它们有专门的监督和处理机制。

二、附带性审查的条件

  1. 关联性:

    • 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直接依据。如果行政行为与该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关联,则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2. 一并提出:

    • 原告必须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另行提起审查之诉。
  3. 合理时间:

    • 申请附带性审查的时间根据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依据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来确定。这包括在提起诉讼前已知、一审答辩或举证后知悉,以及一审开庭审理中才涉及的情况。

三、附带性审查的内容与范围

  •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仅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涉及合理性审查。
  • 审查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制定内容是否合法,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和相关条款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四、示例说明

假设某市交通局依据《某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该市交通局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张某的超载行为进行了处罚。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认为该规定中关于超载处罚的标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请求法院一并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 审查过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某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如果发现该规定确实存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比如规定的处罚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 处理结果:法院会认定该规定不合法,不作为认定交通局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判决撤销交通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法院会向市交通局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其修改或废止该不合法的规定。

五、注意事项

  • 排除范围: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对象并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等,这些行为因其特殊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请求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应针对具体条款和相关条款,而非整个规范性文件,以避免不当的诉讼风险。

总结来说,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附带性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依据违法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