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收取17年租金却从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从税务法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场作为收款方,在收取租金后未开具发票,直接违反了该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商场长期不开发票,可能存在隐瞒租金收入、逃避纳税的嫌疑,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合同履行角度
若商场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具发票”为商场的义务(如“甲方应在收到租金后X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商场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租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商场继续履行(补开发票)、赔偿损失(如因未取得发票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租户仍可基于交易习惯(商业租赁中开具发票是普遍要求)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场开具发票;若商场拒绝,租户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商场开具。
从租户权益保护角度
租户作为付款方,有权要求商场开具发票。发票是租户支付租金的合法凭证,也是租户进行财务核算、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若商场拒开发票,租户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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