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不合格可以开离职证明吗怎么写-朱松梅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劳动纠纷

试用期不合格可以开离职证明,且用人单位有义务开具。以下是详细说明和离职证明的书写建议:

  1. 法律义务与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这一规定不区分试用期或正式期,只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若未开具,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2. 离职证明的核心内容
    离职证明需包含以下要素,以确保法律效力并避免纠纷:

    • 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职位、入职与离职日期;
    • 劳动关系状态:明确写明“劳动合同已解除/终止”;
    • 工作表现说明(可选):若需注明试用期不合格,需基于客观事实(如考核未达标、无法胜任工作等),避免主观评价(如“能力差”“态度不端”);
    • 用人单位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及日期。

示例模板: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身份证号: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任职于我司XX部门,担任XX职位。因试用期考核未达标(或“无法胜任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1. 注意事项
    • 避免歧视性表述:若离职证明中包含对劳动者能力的负面评价,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仅陈述事实(如考核结果),避免主观臆断。
    • 劳动者权利:若用人单位拒绝开具或内容不实,劳动者可要求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如影响下一份工作入职),可主张赔偿。
    • 试用期解除的合法性:用人单位需确保试用期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第四十条(如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如有其他劳动法相关疑问(如试用期解除程序、经济补偿计算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