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申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仲裁一般会支持,但需分情况讨论: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此义务,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关键点:仲裁裁决后,若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劳动者可凭裁决书向社保征收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由社保部门直接划扣用人单位账户资金补缴。
若用人单位已缴纳但存在争议(如缴费基数不足)
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如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要求补足差额,仲裁委员会的处理需分情况:
若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支持此类请求,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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