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去世,之前所立遗嘱的执行规则需根据遗嘱订立的时间和形式来判断,具体如下:
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且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
若遗嘱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符合当时《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等),则该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仍有效,按原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但未否定此前合法遗嘱的效力。
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存在形式瑕疵的
若遗嘱形式存在轻微瑕疵(如打印遗嘱未签字、见证人未全程在场等),但符合《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或“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取消”等规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
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后
若遗嘱订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则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如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示例:若遗嘱人仅通过微信语音留言分配财产,未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要求,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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