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遗嘱有哪些规定-陈亚婷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或公证等六种形式订立遗嘱,每种形式均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法律效力。同时,遗嘱的订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遗嘱中处分财产的合法性。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需考虑特殊情况。

一、遗嘱的形式及其要求

  1.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方式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自主表达能力,但真实性证明可能涉及笔迹鉴定。
  2. 代书遗嘱:

    • 在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时,可由他人代书。此时,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打印遗嘱(新增形式):

    • 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方式旨在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录音录像遗嘱:

    • 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时,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展示肖像,并明确记录年、月、日。这确保了遗嘱的完整性和可识别性。
  5. 口头遗嘱:

    •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此时,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这种方式稳定性较差,易产生争议,因此对其适用条件和效力存续有严格限制。
  6.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虽然《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它仍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中不能包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内容。
  •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嘱人所有,或者遗嘱人无权处分,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判断

  • 如果遗嘱中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例如,如果遗嘱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后来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且两者内容相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 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公证遗嘱且与其他遗嘱内容相抵触,需根据具体情况(如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其他遗嘱的合法性等)综合判断哪份遗嘱更有效。如果公证遗嘱是在其他遗嘱之后订立的,且内容相抵触,那么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但如果公证遗嘱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回或变更遗嘱也需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例如,如果遗嘱人想要撤回之前立的自书遗嘱,可以重新立一份新的自书遗嘱,并在新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之前的遗嘱;或者通过其他法定形式(如公证)来撤回之前的遗嘱。

五、必留份制度

  •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留份,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例如,如果遗嘱人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身体残疾且没有收入来源,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为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在订立遗嘱时,建议遗嘱人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