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立遗嘱人于民法典施行后死亡,且其在民法典施行前先后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情况,哪一份遗嘱应为准的问题,我给出以下分析:
结论:若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而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但倾向于认为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优先。然而,若有一份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分析说明:
法律背景:
- 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民法典》施行后,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 观点一(倾向于公证遗嘱优先):如果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且被继承人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的,尽管存在自书遗嘱,但考虑到《继承法》当时的规定,仍应倾向于公证遗嘱优先。
- 观点二(支持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也有法官认为,既然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的,那么遗嘱的效力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其是否为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且被继承人死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况,因此导致了一定的法律空白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
-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为了避免未来的争议,可以考虑在民法典施行后重新订立遗嘱,以明确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
综上所述,若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而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优先。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