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执行前写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如果民法典执行后没有新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进行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一. 遗嘱的效力判断
民法典执行前的遗嘱规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在民法典执行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执行后的遗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改变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时间效力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如果多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立,而立遗嘱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的,还是要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二. 结合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执行前写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如果民法典执行后没有新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进行继承。这一结论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