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若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辞退员工,且员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支付2N赔偿金。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条款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享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金计算方式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即俗称的“2N”)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乘以2支付。其中,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2。
实际案例参考
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以此为由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案件。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116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25639号、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民终10986号等案件也作出了类似判决。
特殊情况说明
建议与风险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如果您或您的公司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