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开票违法吗-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分公司不开票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1. 分公司具备独立开票资格且应开未开的情况

    • 如果分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并且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此时分公司不开票属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例如,某分公司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客户已经支付货款,但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2.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开票资格的情况

    • 若分公司未进行独立的税务登记,其纳税义务由总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本身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如果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那么分公司不开票并不违法。
    • 比如,一些小型分公司只是作为总公司的业务联络点,不直接从事销售等经营活动,其收入和成本都纳入总公司核算,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和开票,此时分公司不存在开票的义务。
  3. 符合不开票特殊规定的情况

    •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发生了应税行为,也可能存在不开票的情形。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金额较小(通常为单次500元以下),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需要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记录。如果分公司符合这种情况,不开票也不违法。
    • 例如,某分公司经营一家小超市,向个人消费者销售了一些单价较低的日用品,单次销售额在500元以下,此时可以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