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体育场馆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不一致时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实际案例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当经营者与管理者不一致时,两者都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实际案例分析
以(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在羽毛球馆打球时,因踩到运动场地内的猫而摔倒受伤。法院认定球馆员工为猫的饲养人(尽管这一认定存在争议),是原告受伤的第三方致害人,故该员工为第一序位侵权赔偿人,而羽毛球馆经营人则承担补充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经营者与管理者责任:即使经营者与管理者不一致,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两者都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大小需根据两者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划分、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第三方致害:当安全事故由第三方(如案例中的猫)直接导致时,第三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经营者、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驱赶进入场地的动物),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流程、应急措施等。
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如安装监控设备、配备安全巡逻人员等。
进行安全警示和教育:在场馆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运动者进行安全教育。
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如进入场地的动物、设施损坏等)应及时处理。
四、责任承担建议
当体育场馆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不一致时,为明确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建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合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自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义务和责任划分。
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经营者与管理者应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管理目标、措施、责任人等。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定期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综上所述,体育场馆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都可能承担责任。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