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一直没有来上班,劳动关系的截止时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被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同样需支付上述补助金。
关键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取决于伤残等级及员工意愿,而非单纯“未上班”。
若员工未被鉴定为伤残或伤残等级不影响劳动能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键点:用人单位需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无合适岗位,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若员工长期旷工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连续旷工X日或累计旷工X日视为自动离职”,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员工未上班的行为可能触发解除条件。但需注意:
若员工未上班但未达到解除条件
若员工因工伤治疗或康复需要暂时无法返岗,且未构成旷工或用人单位未启动解除程序,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此时用人单位需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或病假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关键点: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以“未上班”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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