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员会 但连带被告未签署仲裁条款是否能一并仲裁-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合同纠纷

结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若连带被告未签署仲裁条款,一般不能将其一并纳入仲裁程序,但存在例外情形。

一、一般原则:未签署仲裁条款的连带被告不得一并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约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该条款仅对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未签署仲裁条款的连带被告,由于其并未表示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不能将其一并纳入仲裁程序。

二、例外情形:特定情况下可一并仲裁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签署仲裁条款的连带被告也可能被一并纳入仲裁程序。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 连带被告的同意:如果连带被告在事后明确表示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可以将其纳入仲裁程序。这种同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2.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中,法律可能规定了即使连带被告未签署仲裁条款,也可以将其一并纳入仲裁程序。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且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审查合同条款:在签署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确保其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仲裁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删除。

  2. 明确连带被告的地位:在涉及连带被告的合同纠纷中,应明确连带被告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如果连带被告未签署仲裁条款,且不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应考虑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3.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涉及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来,由于丙公司作为连带被告涉及该合同纠纷,但丙公司并未签署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公司不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就不能将丙公司一并纳入仲裁程序。相反,他们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来解决与丙公司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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