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仲裁条款一被告应诉另一被告缺席能排除仲裁管辖吗-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结论: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一被告应诉而另一被告缺席,通常不能排除仲裁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一般及于所有签署方,除非存在特定法定情形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

  • 核心规则: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或多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其效力通常及于所有签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需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素,一旦成立,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多被告场景:若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且所有被告均为合同签署方(如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则仲裁条款对全体被告有效。即使部分被告缺席,仲裁庭仍有权依据仲裁条款行使管辖权,缺席被告可能被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程序可继续进行。

2. 缺席被告的抗辩权

  • 程序权利:缺席被告虽未参与仲裁程序,但仍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如裁决存在“无仲裁协议”“超出仲裁范围”“程序违法”等情形)。但“缺席”本身不构成排除仲裁管辖的法定理由。
  • 实体权利:若缺席被告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如未签字、被胁迫等),需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仲裁法》第二十条)。逾期未提出且参与仲裁的,视为接受仲裁管辖。

3. 例外情形: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

  • 法定无效情形: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若仲裁协议存在“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等情形,则仲裁协议无效,此时任何被告均可主张排除仲裁管辖。
  • 无法执行情形:若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但此类情形需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主张,与“缺席”无直接关联。

4. 实务建议

  • 对原告:若部分被告缺席,可继续推进仲裁程序,但需确保仲裁条款对所有被告有效,并留存合同原件、送达记录等证据,以应对可能的管辖权异议。
  • 对缺席被告:若认为仲裁条款无效或仲裁程序违法,应及时委托律师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裁决,避免丧失救济权利。
  • 对所有当事人: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特性,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审慎评估仲裁条款的利弊,并在争议发生后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导致不利后果。

总结: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部分被告缺席而自动失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无法执行情形。若您面临此类纠纷,建议提供具体合同条款及案件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仲裁管辖的合法性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