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证人没有刑事立案,一般不能以讯问方式做笔录,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 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讯问方式做笔录
- 讯问的性质与适用对象:讯问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一种调查方式,其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讯问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针对性,是在刑事立案后,针对可能涉及犯罪的主体进行的。
- 证人的法律地位: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义务是如实提供证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证人不是刑事诉讼的追诉对象,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将证人当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出示工作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等。而对于证人,应当是询问而非讯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且要遵循合法、公正、自愿等原则。
-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误将证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在极少数情况下,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完整性,司法机关可能会误将证人当作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一旦发现错误,应当立即停止讯问,并按照询问证人的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最初以讯问方式做笔录是不恰当的,但后续可以通过纠正程序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 证人涉嫌其他犯罪:如果在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发现证人本身涉嫌其他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与正在调查的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该证人进行刑事立案,并在立案后按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进行调查。但这种情况下的讯问是针对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的,而不是基于其作为证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