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与中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交社保则合同中止”的条款不合法,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其他合法部分仍可能有效。
具体分析: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这是强制性义务,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或变更。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社保则合同中止”,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中止需符合法定情形,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的中止(暂停履行)需基于法定事由(如员工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员工应征入伍等),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单方面以“交社保”作为合同中止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
若合同中仅“交社保则中止”这一条款无效,其他合法条款(如工作内容、薪资、工作时间等)仍有效,双方需继续履行。但若该条款是合同核心内容(如以规避社保为目的签订合同),可能影响合同整体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判断。
风险提示:
建议:
若您已签订此类合同,可要求中介依法缴纳社保;若中介拒绝,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