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时,剩余年假的赔偿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若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需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计算公式为:
$\( \text{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 (\text{日工资收入} \times \text{应休未休天数} \times 200\%) \)$
(注: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300%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实际需额外支付200%。)
若职工主动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若合同期满后职工因个人原因不愿续签,且用人单位已提供休年假条件(如提前通知、未强制加班等),则未休年假视为职工自动放弃,用人单位无需额外赔偿。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过错(如未安排休假且未支付工资),职工仍可主张权利。
特殊情形:职工离职前已休完当年年假,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若职工在合同期内已休完当年全部年假,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如不续签)提前离职,且休假天数超过折算应休天数的,用人单位无需扣回已休年假工资。但若职工以欺诈手段(如虚报已休假天数)获取休假,用人单位可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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