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认定虚开 已交罚款 会移交司法部门吗-郎文静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经济纠纷

结论:税务认定虚开且已交罚款后是否移交司法部门,需结合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判断,存在两种可能性:

  1. 若虚开情节较轻,可能仅行政处罚不移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0.5倍至5倍税款)。若虚开金额较小(如个人虚开5万元以下、企业虚开10万元以下)、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无主观故意或系初犯,税务机关可能仅作出行政处罚并结案,无需移交司法机关。例如,某企业因财务疏忽误开少量发票,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若虚开情节严重,可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将移交司法机关:

    •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利用虚开发票骗取财政补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
      若符合上述条件,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并处罚金。

实务建议:

  • 若已缴纳罚款,建议主动向税务机关确认案件是否已结案,并要求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结案证明;
  • 若担心刑事风险,可委托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评估虚开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若已被移交司法机关,需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或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