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定为虚开发票罚完款移交公安公安还会再罚款吗-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经济纠纷

结论:税务部门罚款后,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会就同一虚开发票行为再次罚款,但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分
    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公安机关介入后,若虚开发票行为涉嫌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公安机关不会对同一行为重复实施行政罚款,但可能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性质不同)。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若税务部门已对虚开发票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层面不会再次罚款。但需注意:

    • 若税务部门处罚后发现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并行不悖(如行政拘留可折抵刑期,但罚款不折抵罚金);
    • 若公安机关认定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行政违法,则可能将案件退回税务部门处理,此时税务部门可依据新证据补充处罚(但需符合“一事不再罚”的例外情形,如违法行为持续状态)。
  3. 公安机关可能采取的措施
    公安机关介入后,重点在于侦查犯罪事实,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 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
    • 追缴违法所得:若虚开发票涉及非法获利,公安机关可依法追缴;
    • 判处罚金:若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与行政罚款无直接关联,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裁定);
    • 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可能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4. 实务中的关键点

    • 证据衔接:税务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证据(如发票、账簿、询问笔录等)可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需经公安机关补强侦查;
    • 处罚衔接: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如罚款已缴纳),刑事判决中一般不再重复处理相同事项,但可能影响量刑(如从轻处罚);
    • 跨部门协作:税务与公安部门可能联合办案,但职责分工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程序和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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