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民企雇佣了一个在国企有残疾人证且55岁退休的女正式工,是否享有优惠政策,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企雇佣残疾人本身是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的,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况,需要依据残疾人的实际工作状态、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针对您描述的具体情况,这位女工虽然持有残疾人证且在国企退休,但如果她被民企雇佣后,能够依法与民企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实际上岗工作,同时民企也为她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她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那么民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按照支付给这位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的。
此外,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虽然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主要针对的是青岛地区,但一般来说,各地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都会出台类似的分档减缓残保金政策。如果民企雇佣的残疾人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如1%以上但未达到1.5%,或1%以下但符合其他条件),那么民企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不过,具体政策还需以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或文件为准。
总结来说:
如果这位女工在民企实际上岗工作,且满足上述提到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等条件,那么民企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民企需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来判断是否能享受减免优惠。
建议:
为了确保民企能够准确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我建议您: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