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共用设施不维护怎么办-杨再坤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房产纠纷

若物业对共用设施不履行维护义务,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1. 核查物业合同与法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负有定期维护义务。业主应首先核查《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设施维护的具体条款(如维护周期、标准、违约责任等),确认物业是否构成违约。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依据法规主张物业未尽基本管理职责。

  2. 联合业主委员会督促整改
    若物业存在不作为,业主可联合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修复设施并提交维护计划。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履行合同,并可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若物业拒不整改,业主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如住建局物业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有权责令物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其处以罚款或降低资质等级。

  4. 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 民事诉讼:业主可集体起诉物业,要求其履行维护义务、赔偿因设施损坏导致的损失(如电梯停运导致的人身伤害、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 申请行为保全:若设施损坏危及安全(如消防设备失效),业主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强制物业立即修复。
  5. 特殊情形处理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可联名向街道办/居委会申请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或通过“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程序(需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情形)自行维修,后续向物业追偿。
    • 物业拒交公共收益:若物业未将共用设施经营收益(如广告位、停车位收入)用于维护,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要求返还收益,并主张用于设施修缮。

行动建议:业主应优先通过书面催告、投诉等低成本方式解决;若物业长期不作为,需及时固定证据(如照片、维修记录、沟通函件等),并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文书或代理诉讼,以保障权益。